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

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模範生選舉辦法

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模範生選舉辦法
106.6.29校務會議通過
106.3.6學務處導師會報修訂
一、  目的:為鼓舞優良同學,提高學生榮譽觀念,樹立良好典範,特訂定本辦法選舉班級模範生與全校模範生。
二、  資格:
(1) 品學兼優、身心健康思想純正,富榮譽心、責任感,堪為同學表率者。
(2)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班級前三分之ㄧ以上
(3) 恪守校規、實踐校訓、尊敬師長、孝順父母、堪為模範者。
(4) 熱心服務、友愛同學、具己立立人精神,有優良表現者。
(5) 在學期間無因不良行為而受記過以上處分紀錄者。
三、  選拔方法及名額:
(1) 班級模範生:
    導師依候選資格之條件,就班上學生其生活行為與優良事蹟嚴加審核;評定3同學為班級模範生候選人,並告知班上同學候選人名單。
     班會時間:各班級選舉模範生,依得票順序提報學務處,各班得票第1名為班級模範生。
     各班於選出模範生時請填寫「班級模範生資料表」繳回學務處,各項成績請至教務處查詢並確定當選學生符合資格,如當選人資格不符則依得票順序向前遞補,當選人全部不符合資格者,該班級模範生出缺。
(2) 全校模範生:
全校各班班級模範生為候選人。
全校師生由各班候選人中圈選2名,票數最高者前2名為全校模範生。
候選人得於學校規劃之日期利用課餘時間展開助選活動及張貼海報(需先經導師或訓育組同意、蓋章) ,競選日期為模範生選舉前一週,但須遵守全校模範生競選規範。
週會時間舉行候選人發表會,再進行全校總投票,並於投票結束之後,隨即進行開票計票工作。
四、  表揚:當選之模範生將於畢業典禮由校長頒發獎狀、證書以示殊榮。模範生照片放大懸掛於適當場所並公布其優良事蹟以表揚。
五、  注意事項:
當選班級模範生或全校模範生之學生於同一學年內違犯校規,經學務處查明者,除依校規處置外,並應撤銷其模範生資格,並由第二名依次遞補之。
競選方式違反規定者,輕則視實際情形暫停競選活動,重則經學務會意決議取消其候選或當選資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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